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浦初[2022]138092059448号)。 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有下列违法行为:违反本法第十六条**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13万元,并责令停止出版。
经查,涉案当事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27日,系营利性医疗机构。 门诊科室包括医学美容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运营过程中,该方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宣传和营销其开展的诊疗项目。 其中,在某平台注册了“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公众号美容院品牌策划,某账号为“shhuamei1021”。 在某个APP上开通“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在某个平台、某个推广页面上开通“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 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述账号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2021年10月30日,在“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上,相关人士发布了题为《【抗衰老大法好!】只要减肥,眼袋就消失了,是吗?相信这个吗?” 【蛇版低至1380元! 】秋天不祛斑,来年会更严重! 》两则医美广告,标题是《【抗衰老大法好! 】只要减肥,眼袋就会消失,你相信吗? ”的广告是宣传医美项目“微综合眼袋平衡手术”;标题是“【祛斑低至1380元! 】秋天不祛斑,来年会更严重! ! ”推广医美项目“皮秒祛斑”。
上面【抗衰老大法好! 】在去除眼袋的广告中,客户以顾客李某涛为代言人,并用治疗前后的对比图进行推荐和打样。 在广告“【祛斑低至1380元!】秋天不祛斑,来年会更严重!!”中,客户以文某为代言人,并用对比治疗前后的图像以提出建议和证明。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从微信公众号撤下上述医疗广告。
自2021年10月1日起,当事人在“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APP公众号首页商务相册栏发布就医信息,以客户李某涛、文某、陈某亚为代言人,利用其治疗前后对比图以供推荐和证明。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将上述医疗广告从饿了么APP平台下架。
2021年10月1日,方在“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公众号首页“商家相册-视频栏目”发布了“常菲菲体验视频”、“品牌视频1”等医疗产品某个平台。 广告中,上述广告以顾客常某飞、李某涛、文某、陈某亚、张某芳、闵某英为广告代言人,并利用其治疗前后的对比图像进行推荐和证明。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从大众点评、美团平台下架上述医疗广告。
2021年10月1日,在宣传“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公众号首页,可以看到标题为“医美不用愁,当然选华美”的医疗广告。宣传“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的账号。 陈某亚、张某芳、闵某英作为广告代言人,用自己治疗前后的对比形象进行推荐和打样。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将上述医疗广告从百度推广平台下架。
上述医疗广告页面内容均由当事人策划运营部门员工设计制作,并上传至各互联网平台发布。 双方均未单独支付上述广告的工资。 因此,上述广告的设计、制作和成本无法计算。 当事人与李某涛、文某、陈某亚、张某芳、闵某英、常某飞客户签订了《肖像权使用合同》等协议,并以其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提出建议和举证。 双方将给予其减免医美项目费用作为奖励。 自签订《肖像权等使用合同》以来由于涉及各类肖像权的使用,上述网络广告的报酬数额无法计算。
综上,当事人系上述广告的广告主,自行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其设计、制作、发布费用不能归咎于该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费用。计算出来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为推荐、证明的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款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
2、罚款13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华美妇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上海,是一家零售型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美容院品牌策划,实收资本1788.84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表示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疗效和安全性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推荐;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明确禁忌症、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明确标明“本广告仅供医疗、药学专业人员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明确标明“请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载有禁忌症、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明确注明“禁忌症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消除相应范围内的影响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过低的,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学术语或者容易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的词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投资广告或者其他预期投资收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布广告或者使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撤销其医疗机构资格或者撤销其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明知有本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并处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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